瀏覽人數:151251人次
進階搜尋

收費標準


◈八德生命紀念館

樓層別 項目 本市收費 櫃層別 備註
地下二樓 單人骨骸櫃 四萬 第一、五層、六層
單人骨骸櫃 五萬 第二、三層
地下一樓 單人骨骸櫃 五萬 第一、五層、六層
單人骨骸櫃 六萬 第二、三層
二樓 單人骨灰櫃 二萬五千 第一、十、十一層
單人骨灰櫃 三萬 第二、三、八、九層
單人骨灰櫃 三萬五千 第五、七層
單人骨灰櫃 四萬 第六層
雙人骨灰櫃 五萬 第一、十、十一層
雙人骨灰櫃 六萬 第二、三、八、九層
雙人骨灰櫃 七萬 第五、七層
雙人骨灰櫃 八萬 第六層
軍徽樓 軍人櫃位 免收費,相關規定洽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兵役科
七樓 神主牌位 三萬五千 第一、二、三、五、六層
神主牌位 三萬 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層
神主牌位 兩萬五千 第十三、十五層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兵役科,聯絡電話03-332-2101#5634-5637
※依據桃園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辦理
➣ 非本市籍亡者,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之費用,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之三倍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計算:
一、本市籍亡者於該直轄市、縣(市)公立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與該直轄市、縣(市)亡者為相同收費,並經本府公告互惠辦理。
二、申請人為本市市民且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亡者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無配偶及直系血親,由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之二親等旁系血親提出申請者,亦同。
三、本市出生之嬰兒於未設戶籍前死亡。
四、亡者因本市公墓更新、公共工程或都市發展辦理遷葬作業,申請人未領取加發獎勵金。
五、已埋葬於本市公、私立公墓五年以上或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埋葬於本市土地之骨灰(骸),經戶政機關查無亡者戶籍資料。
➣ 申請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收費用:
一、各直轄市、縣(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成員死亡。
二、因公死亡之軍公教人員及民防人員。
三、本市籍亡者死亡時年齡為一百歲以上。
四、依法應行遷葬之無主墳墓。
五、無名屍體、無人認領之屍體或無遺屬且無遺產者。
六、原存放本市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更新或毀損致無法繼續使用。
七、因本市公墓更新、公共工程或都市發展辦理遷葬作業,未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
八、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死亡或其家屬生活陷於困難,經本府專案核准。
➣ 申請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減收費用百分之五十:
一、死亡時已連續設籍於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所在地一年以上之里民。
二、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成員死亡。
三、本市籍亡者因本市公墓更新、公共工程或都市發展辦理遷葬作業,未領取加發獎勵金。
➣ 同時符合免收及減收規訂者,應擇一申請。
➣ 免收費用者得使用之位置,由管理機關指定之。但得補足差額後使用其他位置。